张明楷教授:与其怀疑刑法规范本身,不如怀疑自己的解释能力与解释结论。
要使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相对应,就必须善于运用各种解释方法。虽然解释方法繁多,但没有一种解释方法可以将刑法所有条文都解释得符合正义,又不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各种解释方法的内容既不完全一致,也不完全对立。所谓“不完全一致”,是指各种解释方法本身具有差异性,甚至具有“对立”性。
例如,扩大解释与限制解释,在解释技巧上明显对立。历史解释与同时代的解释,在方法上也可谓对立的:前者重视刑法制定时的历史背景;后者重视社会发展的需要。所谓“不完全对立”,是指在不同场合运用不同的解释方法都可能达到解释目的,揭示出规范的真实含义。
例如,在此条中,使用扩大解释技巧,才能实现刑法的正义;在彼条中,使用限制解释技巧,才能实现刑法的目的;如此等等。所以,解释者为了追求正义理念、实现刑法目的,必须敢于尝试罪刑法定原则所允许的各种解释方法。
要使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相对应,就必须在刑法规范指引下准确把握生活事实的本质。事物本质是每个立法与法律发现行为中必要的“催化剂”,能够使开法理念、法律规范与生活事实、当为与存在之间,产生一种关联、一种对应。离开具体案件事实对刑法条文所作的解释,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解释;离开可能适用的刑法规范对具体案件事实所作的归纳,只能是一种非法律人的自然主义的归纳。
对于个案本质的分析,应当以刑法规范的本质为导向。对于个案事实的归纳,应当向着刑法规范开放,使个案事实经由构思而成为一个与刑法规范相对应的事实。所以,刑法的解释,并不仅仅在于解释制定法。“法律人的才能主要不在认识制定法,而正是在于有能力能够在法律的一一规范的观点之下分析生活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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