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北京西城法院公布一则案例。该案件中,一名5岁儿童被北京某三甲医院确诊为肝豆状核变性疾病,其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因缺少肝脏活检为理由拒绝赔付。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合同规定,要求确诊肝豆状核变性的患儿进行肝脏活检,以确认病情是否严重到符合重大疾病赔付标准。由于该患儿未做活检,保险公司认为其病情不严重,因此拒绝赔付。法院经审理认为:医学证据确凿,肝豆状核变性为铜代谢障碍,症状多样。肝脏活检仅是诊断手段之一,并非疾病严重性的标准。保险合同以活检为赔付条件不合理,且未明确告知投保人,故该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全额赔付。#保险公司要求5岁患肝病儿童切肝活检# @风向财经#北京·西城[地点]# http://t.cn/A6QjVwE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