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父母以外的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法史故事#《大清民律草案》规定了父母的亲权,并单独规定了对无行使亲权的人或行使亲权人不能行使该权力时,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监护人由一人担任,依祖父、祖母、家长、最后行亲权的父亲或母亲以遗嘱指定的人的顺序确定。如果无上述人员担任监护人时,可以由亲属会选择适当人员担任。[思考]#法姐讲法##法姐讲法[超话]# http://t.cn/A6QTimmJ

法治四川
24-07-04 14:30 微博认证:四川省司法厅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