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孟献贵 24-07-06 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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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献贵民法[超话]# 【2024年民商法法律思维训练营205】 ​​​2023年4月,甲、乙、丙三人预备设立大唐公司,从事酒店的经营管理。在大唐公司设立过程中,甲以个人的名义自百富公司处采购一批酒店必需的日常用品,须支付价款30万元。同年5月,大唐公司经注册登记成立,主要营业地为A市M区,任命乙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过多方寻找,乙发现隆昌公司(主要营业地为B市N区)名下位于C市Q区的一处建筑较为适合。双方经协商于2023年6月1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10年,年租金为15万元。经查,该房屋因修建时间较长,已被认定为危房,根据当地政府规章,应当予以拆除。签订合同时,隆昌公司明确告知乙该情况,但乙因租金低廉仍然选择承租该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经隆昌公司同意,大唐公司花费50万元对该建筑进行装修,并且开始对外营业。
2024年6月,因大唐公司未依约向隆昌公司支付租金,隆昌公司遂向自己所在地的B市N区法院提起诉讼。B市N区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遂将案件移送A市M区法院。经法院一审,判决大唐公司应当支付租金。大唐公司向法院提起上诉,并且主张该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且隆昌公司应当补偿其装修损失。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问题:
1.B市N区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大唐公司主张合同无效是否具有理由?为什么?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