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罪刑法定(Nulla Poena Lege)”还是“法无明文不为罪,不处罚(Nullum crimen,Nulla poena,Sine lege)”?
其实这两者含义是不一样的,前者的错误在于法可以随意定罪,而后者在于约束公权力。但都把罪与法进行了绑定,塞进去了大量公室告罪,把“合法伤害权”加以合法化,从而异化了刑法,使刑法成为工具。
这就是英语国家拒绝法典化的根本原因,关于罪与非罪他们宁愿听取12怒汉或23绅士的意见。
实际上12怒汉不仅仅否定法典化,也拒绝过度的专家意见,而以公民生活经验为最高法典。
他们知道规范行为、认定责任以及衡量刑罚层级等,乃是一种高级的文字游戏而已。
他们不管这些,就判决辛普森案无罪,只有这样才能约束住公权力。
公法行为的合法性才是刑法的第一原则,任何侦查、检控、审判的违法行为均导致无罪案件产生。
而法典化区域则不在乎这些,所以排非等程序名存实亡,根本进行不下去。律师欲辩不能,欲罢不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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