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通报延安中学学生坠亡##律师说法#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1.坠亡女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关于延安中学学生坠亡事件,结合官方通报和网络信息,该女生据说16岁,似属高中部女生。根据《民法典》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规定,法律上应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一般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里受到人身损害,根据《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学校对学生损害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具体而言,看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监管的职责。
3.学校及老师的教育管理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依《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1款第9项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教师法》第37条规定,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19条规定,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4. 在整个事件发展过程中,校方行使教育管理行为本无过错,但教育方式方法存在很大问题,且因言语不当,尤其刺激性话语,对受害女生造成精神伤害;在女生明显有跳楼迹象时,未引起重视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包括心理疏导,最终导致坠亡事件发生。学校老师教育管理方式方法上而言,存在草率、简单、粗暴问题,应认定为学校教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因教师是在履行教学职务而实施行为,产生后果应由学校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故延安中学应承担赔偿责任。
5. 责任承担比例。作为学校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尤其应针对孩子性格个体差异进行引导和教育,不应单纯为强调纪律性而忽视学生承受能力,故学校此种违反工作要求行为与本案学生坠亡事件存在因果关系。考虑到本案发生主要原因是学生不能正确对待问题,对挫折承受力有限,导致了损害结果发生,故基于学校在工作方法上存在的瑕疵,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学校一般应在10%-30%范围内承担相应过错赔偿责任。
6.社会启迪意义。学高为师,德高为范。教书育人是教师使命所在。教师职业和其他职业不同,其职业操守是最高的标准。在教育孩子的过程当中,学校和老师一定要重视孩子心理健康问题,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和是非观念,让学生懂得尊重和热爱自己生命。
#学生不愿参加活动被老师批评后坠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