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着微博去辩护# 再大的雨,也阻挡不住约好了的@临汾中院 的阅卷。
昨天早上我冒雨周转两趟高铁中午赶到@临汾中院 ,等到下午三点上班,我第一个走进诉讼服务大厅,电话联系书记员,告知已到,准备阅卷。她称让我等着。等了两个多小时,什么情况?我感到一阵阵地不安。17点20分,审判长带领法官助理、书记员来到大厅,我急忙着要拍照监委补充的材料,这时,审判长却拿出一张纸,要求我签字,称是《保密承诺书》。
奥,原来让我等两个多小时是在准备这个《保密承诺书》呀!! 我当场拒绝签字,理由是:1、该案是二审案件,我曾经是一审律师,知道该案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2、该案的完整卷宗材料我都有,二审期间监委补充调取的材料我相信也不是什么重要内容;3;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我们律师的执业纪律和要求,无需法院来强制约束;4、我认为要求辩护律师签承诺书,是对我的歧视和侮辱。所以我拒绝签字,你们可以记录在《保密承诺书》上。
审判长见无法说服我,就让我复制了监委补充的29页的材料。在交流过程中,审判长说她们这样做是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五十五条的要求,是程序性工作;还说上次给我的二审开庭通知书(后称审判长要做手术而取消开庭),发到网上是什么意思?还交代我不要把案件材料用于办案以外的用途…………
由于我已经往后改签顺延了的高铁票快要到点,审判长就提出要用法院的车送我去高铁站,我婉拒并表示感谢!急忙用手机网上叫车,一路快跑赶上了最后一班高铁。
在高铁上我仔细研读《刑诉法》解释第五十五条,一直没有想通最高法这样规定到底是什么意思呢?@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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