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车化工油食用油混装或涉违法犯罪#,如何追究法律责任?】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院长舒洪水教授在接受21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罐车卸完煤制油直接装运食用油”的行为,就刑事责任而言,可以考虑追究行为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44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详见:http://t.cn/A6Qu4gYe(21财经)#河北省市监局调查油罐混装事件##廊坊市监局回应化工油食用油混装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