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帮忙取现4万6获刑6个月# #律师说法# 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了解一下。两个看上去、听上去很“无辜”,也好像挣的是“辛苦钱”,不多,后果却很严重的罪名。
1.帮信罪,全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法》第312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3款:“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3.两罪的区别。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界分体现在以下方面:客观层面,前者包含后者行为,两罪保护法益及对“犯罪所得”是否查实的依赖程度不同;主观层面,前者要求明知他人行为为犯罪行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后者只要求认识到其经手钱款为犯罪所得即可;与网络犯罪帮助犯关系层面,前者要求帮助行为发生在事前或事中,后者发生在犯罪终结后;量刑层面,后者入罪数额标准更低、刑罚更重,竞合时应以后者定罪处罚。
4.本案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原因。本案中,李某通过将所收款转移支付方式,帮助上游犯罪转移诈骗所得,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观要件。结合李某认知能力,与涉案相关人员关系,转移钱款具体次数、频率及方式等因素,可认定李某在与上游犯罪分子对接,通过帮助转移接收钱款时,主观上对上游犯罪系电信诈骗具有明知,且在共同犯罪中系辅助参与者,故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相应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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