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日志84/业主共有权恢复原状纠纷败诉总结(一)——“大获全败”
原创 杰克 杰克的学法笔记 (微信公众号)
2024年07月10日 21:11 广东
上周,收到一个二审驳回起诉的裁定(并非驳回起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而是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驳回起诉裁定)。该案结果既在情理之中又在意料之外,虽然结果不理想,但所幸还有补救的机会。及时总结反思,吸取错误经验。
一、案情简述
该案是由于小区商铺业主违规开凿面向小区内部的外墙,遭受到小区内部分业主强烈反对而引起的业主共有权纠纷。小区内的其中八名业主,委托我方起诉商铺业主以及租户,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后面了解到,该八名业主是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员。
二、确定起诉思路时存在的两个问题
初步接案时,针对该案存在的两个问题曾经进行过总结。
实习律师日志23/侵害业主共有部分纠纷案手记
1、被告所开凿的外墙是否属于业主共有部分?被告开凿是否侵犯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
2、这八名业主是否具有起诉的主体资格,是否能作为原告起诉?
恰好这两个问题对应了一审、二审的争议焦点和裁判主要依据。
三、一、二审法院裁判观点
其中第一个问题是一审法院的审理焦点和判决驳回我方诉讼请求的主要依据是,一审法院认为:
1、商铺业主虽然未经审批依法开凿,但并不代表侵犯其他业主合法权益。
2、根据《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商铺业主的开凿行为具有采光通风的正当目的,未侵犯其他业主权益。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因此,被告不构成侵权。
其中第二个问题是二审法院的审理焦点和裁定驳回起诉的主要依据,二审法院认为:
1、其他八名业主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
2、主张代表整个小区业主起诉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因此,原告不具有原告的诉讼资格。
综上,个人认为,一审的判决具有较大的操作空间,我方也因此上诉。
而二审的裁定是在预料之中的,只是没想到关于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是由二审法院认定,而不是由一审法院认定。
为避免字数过多过于累赘,本案总结分为第一、二、三部分,第二篇集中总结关于起诉主体的认定,第三篇集中总结侵犯业主共有部分的认定。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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