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这些年因为在男女婚姻立法中做到了女性主义极致,也就是全球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达到的水平,所以争议就非常大。这次主要想介绍下女性的“堕胎补偿”这个话题。大家粗看是理解不了的,而且和大众的认知价值观念差异极大。我配上案例给大家仔细做个解读。
今天放的案例是#同居情侣分手后男方起诉索还108万彩礼#(图一),就是男方给了108万的彩礼,最后没结婚,法官判决退20万。原因是女方之前和男方同居期间有过堕胎。
类似的法律改革在图二,就是要求法官在男女婚恋纠纷中考虑女方的堕胎情况。有过堕胎经历,就要男方按比例补偿。这里面争议巨大的是法律逻辑。就是说我国立法上规定女性独享生育决定权,类似这些案例中是女方独立要求堕胎,在这样的情况下,男方为什么要给补偿,而且还是根据经济能力按比例补偿呢?
这里面就涉及到当时一个争议巨大的案例。女方是先后7次结婚,每次都是和男方要彩礼说要生孩子。然后正式登记接着迅速的怀孕流产。法官坚持女性主义的立场,就是让女方把全部彩礼拿走。
没想到这女孩子第7次结婚的时候遇到了一个非常特殊的男人。这个男的死活不认,就是觉得这是欺诈。所以在一审二审法官都判决女方全额拿走彩礼的情况下,申请到了三审。
在三审中大家都耗不下去了。协调之下,女方退了一半彩礼。(图三)
这种案例我国的法学界和大众认知差异很大。法律上就是要坚持维护女性利益,审判的时候就是把男方给的彩礼当作女方的堕胎补偿去判决的。但是社会大众会认为这是一种欺诈行为。你想,女方前前后后都这样干了6次了,法律还支持她把彩礼全部卷走,不是支持诈骗吗?
这背后其实是一种特殊的“矫枉必须过正”的立法和执法思路。我国一个客观现实就是女性堕胎数量极多并且之前多数都没得到过补偿。具体数据可以看图四,是十年前的统计。当时我国每年女性堕胎在医院中登记的是1300万次,同时还不包括根据堕胎药物使用推算出的1000万次药流。
在这样一个背景下,要执行堕胎补偿,立法和执法上操作起来就很特殊了。这些案例和数据也是给大家做个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