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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答疑】
Q:甲在强奸乐乐时,乐乐为了逃生失足滑落河中,甲看到乐乐在水中挣扎,仍离开现场,乐乐溺水身亡。甲强奸行为引起乐乐落水,处于危险境地,其负有救助义务不予救助,溺水死亡,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这个为什么不定强奸致人死亡的加重犯?感觉失足落水并没有造成因果关系中断。
A:被害人失足落水死亡是正常的介入因素,确实没有切断强奸行为与死亡的因果关系,但是对甲不宜认定为强奸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因如果将死亡结果放在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中评价,就不能放在强奸罪中评价,一个死亡结果不能重复评价,由于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故意杀人罪既遂优先考虑判处死刑)一般重于强奸罪,放在故意杀人罪中评价更合理(改编自《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834号韦风强奸、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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