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贷公司胁迫签合同或涉强迫交易罪#】#贷款10万元被收了2万9服务费##不良助贷公司套路多或违反哪些法律#?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任超认为,助贷公司冒充银行名义群发贷款营销短信的商业宣传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同时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罪。
“助贷公司承诺‘低利率贷款’实则诱骗当事人订立高额服务费合同,使其融资成本形同高利贷,违反了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任超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张志钢介绍,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均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不良助贷公司为了吸引客户,往往采取电话营销模式进行推广,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要先行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如姓名、电话号码等)。如果助贷公司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仅违反上述法律,一旦非法获取的数量达到一定的标准,则可能构成刑法中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当事人拒绝签约的情况下,如果助贷公司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当事人签订合同,可能涉嫌构成强迫交易罪。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常务副主任、刑事合规业务中心总监周金才告诉记者,贷款中介当前属于高风险行业,违规违法行为高发。实践中助贷公司的人员在帮助借款人向金融机构贷款过程中,如有教唆、帮助或者共同伪造信贷资料并向金融机构提供的行为,可构成骗取贷款罪或者贷款诈骗罪的共犯。
就当事人反映的助贷骗局中,即使贷款人已经发现不对,助贷公司也会采取软硬兼施的手段迫使当事人签约的情况,受访专家认为,在合同效力上,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胁迫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实践中,当事人维权往往困难重重。
张志钢说,主张合同可撤销的当事人需承担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举证责任。这类案件中的当事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加之部分当事人在签约过程中没有留存相关证据,后续也很难收集到能够证明助贷公司欺诈、胁迫的直接证据。
“及时行权也难。”任超说,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当事人受胁迫可行使的撤销权期限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但现实中当事人签约后因处于信息弱势地位而导致行权意识弱,或忍气吞声或担惊受怕,若未及时在上述期限内行权,则撤销权消灭。实践中,当事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保存好相关聊天记录,或在签订合同后及时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切莫忍气吞声增加损失。
“当事人在维权过程中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还需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成本。因此,最好从开始就拒绝不法贷款中介,通过正规渠道办理信贷业务。可通过实地考察、查询工商等级信息等方式考察贷款中介机构,应注意其合作放款机构是否为有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始终保持谨慎,收集并留存相关证据。警惕贷款中介‘低门槛’‘低利率’等宣传,拒绝其‘预打款’‘刷流水’等要求。”周金才说。(全媒体记者 孙天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