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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和切身利益。本期我们邀请两位律师为消费者朋友们进行普法解读。
中消协律师团成员、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曙光解读《消保条例》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首先,《消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做了细化规定,一方面将经营者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纳入规制范围,要求这类商品或服务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另一方面规定,如果该商品或服务仅是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影响使用性能,则经营者只需在提供商品或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即可。这种平衡设计契合实践中的交易需求,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整体保护。
在实践中,常有商家为了吸引顾客、增加销量而向消费者提供免费的奖品、赠品、试用品等。但对于消费者在使用或享受这些免费的产品或服务时所遭受的损害,商家往往会以该等产品或服务系无偿提供为由推卸责任。近几年来,类似纠纷频繁出现,如,消费者使用免费赠送的护肤品导致面部过敏、在使用免费赠送的电器的过程中遭受身体损害、在加油站享受加油站赠送的洗车服务时汽车遭到剐蹭等。根据条例,即使是赠品或免费赠送的服务,也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不得以“免费”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免费不免责”。
其次,《消保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对经营者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做了进一步的强化。关于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消法》采用了列举式的方法,要求宾馆、商场、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消保条例》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将所有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及其设施都纳入规制范围,要求经营者在经营场所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且在消费者遇到危险或者受到侵害时,经营者应当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近年来各种新兴的经营方式发展迅速,其中如“密室逃脱”“剧本杀”等沉浸式娱乐项目,主题常常涉及惊悚、恐怖等元素,但部分店家存在未明确告知消费者游戏规则及布景环境的问题,尤其是未对未成年人作出充分的提醒与劝阻;且该等活动往往在狭小昏暗的空间开展,游戏场景常采用易燃装饰,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消保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也为这类新兴经营模式中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明确。
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如因免费商品或服务,或因经营场所的安全问题遭受侵害,应立即就所受侵害之事实进行固定,并积极向商家主张退货、更换、赔偿损失及其他责任,亦可通过向当地消协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要求商家承担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结合《消保条例》第四十八条及第五十条相关规定,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违反《消保条例》第七条或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权利的,则经营者除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外,还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http://t.cn/A6QFmZ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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