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月315在线问答等您来# 2024年第7期中消协律师在线答疑活动与您见面啦…!
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和切身利益。本期我们邀请两位律师为消费者朋友们进行普法解读。
中消协律师团成员、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万幸律师解读《消保条例》第八条的主要内容,其中又有哪些亮点需要重点关注呢?
【规定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78号,2024.07.01
第八条 消费者认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可以向经营者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或者提出建议。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关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或者进口商品的经营者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发布召回信息,明确告知消费者享有的相关权利,保存完整的召回记录,并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商品销售、租赁、修理、零部件生产供应、受委托生产等相关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召回相关协助和配合义务。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条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十九条关于缺陷产品处理相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主要涉及召回措施。同时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具体体现。
根据《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缺陷是指因设计、制造、警示等原因,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召回是指生产者对存在缺陷的消费品,通过补充或者修正警示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活动。例如,今年年初,特斯拉宣布在中国召回部分进口及国产电动汽车,总数超过160万辆。召回的原因包括车辆因车门解锁逻辑控制问题,在发生碰撞时,非碰撞侧车门锁闩可能从锁扣上脱离,使车门处于非锁紧状态,存在安全隐患;及在自动辅助转向功能开启情况下,驾驶员可能误用2级组合驾驶辅助功能,增加车辆发生碰撞的风险,存在安全隐患。特斯拉方面将通过汽车远程升级(OTA)技术,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免费升级软件或推送新开发的功能。
本条的亮点具体体现在:
(1)增加消费者对召回缺陷产品享有“建议权”
这一“建议权”的立法原理是通过给予消费者权利的方式,明确了消费者发现商品或服务存在危险的反馈途径,尽可能消除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潜在“不合理危险”,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2)具体化召回链条中的相关经营者
2020年1月1日实施的《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第十六条规定,“其他经营者接到生产者通知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本条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实施召回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义务主体范围,具体包括“商品销售、租赁、修理、零部件生产供应、受委托生产等相关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召回相关协助和配合义务”。 http://t.cn/A6QF3qC6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