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法说法# 【军人复员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军人复员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根据该规定,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并不能全部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作为妻子能够分割的,只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里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http://t.cn/A68bIq4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