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小fu的头发 24-07-24 13:03

原告(即出租人)将案涉商铺出租给了被告(承租人)租金单价 1.8 元/平方/天,被告又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次承租人)租金单价 2.2 元/平方/天。

原告与被告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3.03 法院立案、 2023.09 开庭审理 、2024.02 出一审判决,次承租人自被原告申请追加为案件第三人(“无独三”,指对于案件没有独立请求权不能提出诉讼主张的第三人,只是配合法院对案件审理)起才知道被告欠付原告租金惹上官司,于是后面次承租人开始向原告支付租金。

原告与被告的租赁合同关系被法院判决于 2023.01 解除,以及判决 100 多 w 的租金应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一审民事判决书自被告收到之日次日起有 15 天上诉期+履行期 10 日,原被告都不上诉情况下,大概 1 个月民事判决书才会生效,文书生效后 2024.04 去执行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一周后出执督案号和承办法官,但执行法院案子太多,等案子实际到执行法官手上又 1 个月 后,执督阶段每周给法官打电话催尽快冻结被执行人(被告)的账户等,2024.06 法官说已经执行保全立案,网络查控被执行人资产,月底再问法官回复被执行人名下无房无车,支付宝微信银行账户就只有 几百块钱,2024.07 月底出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执督立案、执保立案都≠执行立案)

出租人(原告) 后来 2024. 04 又起诉次承租人,但因为两者是没有签过租赁合同的,于是以次承租人占有使用案涉商铺要求支付占有使用费(同租金),原告主张以次承租人和承租人的合同租金单价(更高)标准要求次承租人付租金,2024.05 出民诉前调案号,2024.07 进行民诉前调的调解。欸,一番核对过后,发现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租赁关系被法院判决于 2023.01 解除后,次承租人所付租金并不欠出租人,反而多付了,因为提前预付的租金都被中间的那个承租人收走了,承租人没有把租金付给出租人。原告律师主张把承租人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被法官拒绝了,法官说只能同意将承租人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是这样并不能达到原告想要租金的效果,到后面只能把和次承租人的这个案子撤诉,另行起诉那个承租人,可是那个承租人被执行查封冻结都没钱,再多一个诉讼官司结果也一样。

发布于 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