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一条所说的案件,起诉是在几年前,当时建筑公司还没百孔千疮,还能运转自如。但从去年开始,几乎所有的建筑公司都举步维艰,负债累累,挂靠人常常也是实际施工人,作为施工链的最后一环,往往处于最弱势地位,尤其是农民工的权利,常常无法得到保障,最可怕的是,业主把钱给了建筑公司,然后银行或法院直接把钱划走,实际施工人根本得不到钱,那么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利?
现在的情况是,千千万万不能以建筑公司名义起诉,我暂时总结了以下几种救济途径。第一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根据相应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提起诉讼主张工程款。但应当满足两层欠款的事实,即发包人欠付转包或违法分包人工程价款,同时转包或违法分包人也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只有同时存在上述两层欠款的情形下,发包人才有可能需要承担付款责任,且发包人仅在欠付转包或违法分包人价款、转包或违法分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价款两者中较低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好处是,如果判定发包人需支付,则可以避开中间建筑公司,发包人直接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坏处是,常常认定为无效合同,很多利益得不到支持。
第二:提起代位权诉讼,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一个解决方案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代位权则无此限制,只要转包人对发包人享有到期债权,不管该债权是工程价款,还是因发包人违约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等债权,实际施工人均可行使代位权。不利点,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中,实际施工人应当向与其签订合同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无权直接向发包人提起诉讼。
第三:要求承包人将对发包人的债权转让至实际施工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实际施工人可与承包人协商,要求承包人将对发包人的债权转让给自己,由自己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这个前提必须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已做工程结算,债务明确。
大家还有什么解决办法,欢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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