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就《南宁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8月17日前登录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网站提出(http://t.cn/A686cFyL)。
《条例》明确南宁市市政园林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导则时,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相关行业协会、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导则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机动车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妨碍生产经营或者影响人民正常生活的;损害市容市貌、城市绿化、园林绿化设施,影响绿化正常养护、绿化设施正常运行的;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影响相邻建(构)筑物通风采光或者可能危及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安全的;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房屋或者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利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的(招牌除外);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其他区域或者载体;在人员密集场所(含门窗)上设置且影响逃生救援的。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构)筑物上需要设置有构筑物的非张贴形式户外广告的,其构筑物应当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既有建(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涉及改变建(构)筑物外立面造型、颜色、材质和建筑结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证。
利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以及公共建(构)筑物等占用市政公共资源设置除条幅、充气物以外的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导则。建立健全市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及其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市政园林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在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期间,设置人或户外广告运营方应当组织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内容应当由市宣传部门审核或者提供;在举办重大活动期间,设置人有义务按照南宁市统一部署配合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发布的数量占比应不少于所发布广告总量的30%。
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涉及建设工程、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的,设置人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并进行安全检测。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广告画面、图案、文字、灯光有污损、残缺、严重褪色或者显示不全的,设置人应当及时进行维护、更新。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维护、管理的主要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维护管理责任: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维护管养、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制度并组织落实,做好台账记录和管理。每月组织重点隐患安全排查不少于1次,每季度组织隐患全面排查不少于1次,每年汛期前组织隐患专项排查不少于1次;遇台风、暴雨等极端异常天气及时开展排查。发现安全隐患的,采取加固或者拆除、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启动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等安全防范措施。(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廖梦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