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机关联合发文收回农民宅基地,合法吗?
看到网上发的一张《通告》,某地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公安局等六个机关发文,收回成片的农村宅基地,并限令农民拆除宅基地上的房屋。
这样做合法吗?
恐怕值得推敲。
首先,这么多机关联合发文,是其中一个机关有权作出决定还是多个机关有权?行政机关的职权是法定的,那些没有权限而作出决定属于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其次,决定收回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收回宅基地,并限令拆除地上房屋,属于行政强制行为,需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比如是违反土地管理、规划管理,或其他违法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是违法行为。
第三,责令限期拆除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行政行为除了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还要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否则程序违法。
在涉及广大农民利益的问题上,执法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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