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委托合同具有特殊信任关系,所以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但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不可太过拘泥,一定情况下也可以转委托。转委托也称为“委托之替代”。转委托有两种:一种是经过委托人同意,另一种是紧急情况下(如受托人生病、受托人力所不及等),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进行的委托。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同意的转委托在效果上等同于经同意的转委托。
例:张某委托李某在回家探亲之际买一棵野生人参。李某进山以后,才发现其对野生人参无法精确鉴别,就临时雇请王某代为购买,给王某报酬100元。李某为购买野参垫付了3万元。张某只同意给李某3万元,对该3万元的利息和100元的报酬却不同意支付。理由是:双方的合同是无偿合同,李某擅自转委托。问:(1)利息应否支付?根据是什么?(2)转委托的效果如何?100元是否应当支付?
解:(1)根据《民法典》第921条的规定,利息应当支付。(2)转委托的效果应当由委托人张某承担,100元应当支付。
#《合同法学教程(第二版)》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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