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交通曝光台# #交通安全# 6月30日17时30分,张某驾驶小型客车由北向南驶出昌吉市建国路清源水务公司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某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昌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驾驶机动车驶进、驶出或者穿越道路时,应当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在设有主道、辅道的道路上,驶进主道的机动车应当让在主道上行驶或者驶出主道的机动车先行,辅道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让驶出主道的机动车先行;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实行右侧通行,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记者 李进福整理) http://t.cn/A6839ZP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