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孟献贵
24-08-11 07:26 微博认证:众合教育民法独家签约教师

#孟献贵民法[超话]# 【2024年主观题案例带学第171】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7民终字481号民事判决书:江苏淮安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云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在招标投标程序中,双方后期没有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不影响双方根据招标投标文件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通过合法的招标投标程序中标涉案工程并进行了前期投入,其对合同顺利履行后的可得利润有正常期待,且该部分损失系被上诉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属于法定损害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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