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桂法苑
24-08-12 16:13 微博认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知假买假”要求商家十倍赔偿,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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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牟利性打假,通过大量购买存在瑕疵或者质量问题的食品、药品,而后起诉到法院主张十倍赔偿。对于该类“知假买假”的行为,法院如何判决?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十倍赔偿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隋某某通过微信方式与被告曾某某联络,洽谈购买某减肥产品,当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836元购买两盒减肥产品,并与之确定相应收货地址、收货人及收货电话,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发货。原告收到产品后发现,涉案减肥药都是散装药品,产品盒子既没有中文标识,也没有生产厂家、配料表、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减肥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遂向港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并按所购货款十倍赔偿。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隋某某委托安徽某检测公司对涉案产品一盒进行检验,检出西布曲明成分(标准要求为不得检出),原告为此支付检测费400元。另外一盒产品送公安机关报案。在庭审中,被告曾某某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涉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出售给原告涉案减肥产品含有违法添加的西布曲明,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质量标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和支付检测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经营者适用惩罚性条款的要件:一是消费者应该满足“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二是消费者由于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受到损害;三是经营者明知经营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案中原告购买涉案减肥产品两盒,一盒委托检测机构对涉案产品进行检验,另外一盒送公安机关报案,其并未实际食用,而是提起赔偿诉讼,原告的行为与普通消费者购买产品的消费行为不同。

经检索关联案件,法院查明原告在一定时间段内大量购入减肥产品和有瑕疵商品,然后向法院提起多起诉讼,要求三倍或十倍赔偿,因此,法院有理由认为原告大量购买涉案减肥产品是出于通过诉讼手段为自身牟利,以获取大额赔偿的目的,非普通消费者。原告以索赔为目的购买商品,购买商品是其索赔中的一个环节,其行为整体具有牟利性质,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不符。另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涉案减肥产品身体受到损害。据此,法院认为原告不属于消费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且已生效。

法官提醒:职业打假人若是通过“知假买假”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诉讼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商家也应该自觉诚信守法生产经营,与消费者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经营秩序和法治化营商环境,莫给职业打假人提供可趁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来源: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作者:周衍昆 刘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