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用“借呗”资金借给朋友,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移动支付高速发展的时代,网络借贷平台以其便捷、高效的特点,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日常急需用钱缓解燃眉之急。当好朋友资金有难,自身也拮据,便套用“借呗”把钱转借给好朋友,那么发生在这两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呢?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套用“借呗”再转借给他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让我们一起看看这份借款合同“归宿”如何。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系朋友关系。谭某某于2019年12月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梁某某借钱。梁某某因自身没有自由资金,遂通过套用“借呗”分两次借贷共计18960元转借给谭某某。谭某某明知梁某某系通过套用“借呗”转借给其,仍然借用,双方约定借款本金为20000元,并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共还款9800元,其余借款本息一直拖欠未还,梁某某将谭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的规定,原告梁某某出借给被告谭某某的借款系套取“借呗”的贷款,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
合同无效的,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被告谭某某明知原告梁某某出借资金系自借呗套现而仍然借用,且未按期还款,存在过错,梁某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同样存在过错,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原告梁某某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法院酌情支持被告谭某某向原告梁某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对于原告梁某某偿还借呗的利息,应由其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谭某某向梁某某偿还的9800元应当按照(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的顺序履行,优先归还借款金额,已支付的利息超出上述利率部分,应当扣除本金。
为此,法院依法判决梁某某与谭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双方之间约定的利息也无效,谭某某向梁某某归还本金,并按照借款时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支付梁某某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法官提醒:朋友之间帮忙是人之常情,但也需量力而行,发生借贷时,需要注意借贷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倘若为帮朋友套取信用卡、银行贷款、或者通过网络平台“借呗”等取得资金进行转借,一旦借款人不能及时归还借款,出借人不但需要承担向平台借款的责任,还需要承担因从平台借款时产生的高额利息和手续费,一旦与借款人出现了纠纷,会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出借人想要追回利息等损失将无法可依。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借钱给他人,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切不可“打肿脸充胖子”。
相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来源:贵港上港南区人民法院 作者:李丽清 黎丹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