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人罗翔 本人,余海龙的判决书,跪求转发,有能力的律师与我联系,更求法制公平公正!
内容严重不实处有四:
1、让胡路区银浪牧场七百多栋棚室看护房如果说属违法建筑也是政府违法建设(时任权区长所说,有证据);
2、E31号大棚为王某军的私人住宅,并非公共场所,不符合寻衅滋事的第四条;
3、E31号大棚业主王某军当时的行为比还我多了一条,制作汽油瓶,但没有被起诉,也没有被判刑,为什么?
4、余海龙在一审第二次开庭时向法庭提供了多份证据均无结果,即便是无效也应该在判决书中体现出来为什么无效吧?还有三个证人的证词也无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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