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刷单挣佣金”“刷单跑分”,或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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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个月接受咨询的一个真实案例:姑娘在网络上认识一“朋友”,对方社交主体信息包装得光鲜亮丽,跟你谈感情,一聊如故,欢如平生。对方说他身份原因,不方便自己出面,希望借姑娘名义购买一批金条用于送礼,于是先打了几万元,兑换成金条后快递给了对方;于是,后续账户收到更大额款项,全部由姑娘兑换成金条后快递给了对方。不久前,外地公安通知姑娘辖区派出所,说她涉嫌犯罪,要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当然,本案中的姑娘,是可以不构成帮信罪或其他犯罪的。
陌生人需用自己账户,不管给予什么好处,都要有根法律的弦。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朋友圈发“刷单挣佣金”信息,大概率做的是灰色产业。
权威政法部门会议纪要关于“刷单跑分”行为,明确处理意见:“跑分”平台经营者可能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洗钱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择一重罪论处;行为人明知他人涉嫌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仅向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用于“刷单跑分”,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明知他人涉嫌犯罪,其所经手的资金应系他人犯罪所得及收益,仍用本人或收集来的银行卡为他人“刷单跑分”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且因行为人一般情况下难以确知经手资金来自于洗钱罪的七种特殊上游犯罪,故一般不认定为洗钱罪;确有相反证据证实行为人系出于亲友间的信赖关系提供银行卡,或者轻信他人、以为系帮他人虚增业绩、帮游戏玩家充值等而实施“刷单跑分”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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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