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雏军昨日之郑州中院开庭纪实
昨天,2024年8月13日上午10点,我和我的律师被传唤至法庭开庭,案由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审判长是何信丽法官。被告出庭是代表河南省行政复议处的处长、商丘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律师。被告方只提供了两份证据,第一份是商丘格林柯尔冷藏汽车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我方认可该证据,作为被告方提供的证据;第二份是他们把我提供给河南省政府行政复议处的我方证据作为他们的证据二提交给了法庭。我开始还很高兴,他们自然是把我方提供的证据作为他们的证据又提供给法庭。这个法律关系就表明他们已经认可了这些证据了!可是,到了法庭质证阶段,两个被告又作怪起来,除了我写给书记和省长的信和更高领导的信及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这四份复印件被他们认可为真实但与本案无关之外,其余的复印件形式的证据,两个被告一致认为它们都是复印件,不予认可。这中间包括股东代表授权书、商丘市信实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商信验字【2004】35号)、产(股)权交易成交鉴定书(商交监字【2004】001号)、商丘市人民政府文件(商政文【2004】14号)、商丘市财政局文件(商财企【200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40号、2005年第29号、2006年第50号、2006年第88号、2008年第40号)、商丘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商计产业【2004】40号)、格林柯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2004年年报等复印件都被两个被告认为是复印件,狡辩为无效证据,还有商丘市和河南省关于我在商丘投资,以及我坐牢后土地和厂房被非法拍卖的公告和新闻报道的复印件均被两个被告认定为复印件,狡辩为无效证据!不仅是疯狂,而且自己打脸自己!我在法庭当庭要求法官责令两个被告提供相关证据,法官也不下达法庭命令!
根据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被告——河南省政府和商丘市政府负有举证的责任与义务,被告拒不举证,程序严重违法。举证责任原则上由被告承担:在行政复议诉讼案的审理中,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一项基本原则。不同于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行政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以被告承担为原则、原告承担为例外。因此,本案中,被告对原告无法取得而明确存在的证据,负有举证义务。
我当庭提出要求:1、要求被告向商丘市国土资源局调取商丘格林柯尔冷藏汽车有限公司在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000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的档案;2、要求被告向中国银行商丘分行调取商丘格林柯尔冷藏汽车有限公司自开立至今的银行流水;3、要求被告向中国银行商丘分行调取商丘格林柯尔冷藏汽车有限公司开出的信用证。如果被告拒不提供,强烈要求法院出具调查令给原告律师调取!
开庭全程不足2小时,匆匆收场!加上我发表的上一个微博说明郑州中院拒绝调取这三项证据,再加上两个被告将我提供的所有证据狡辩为无效证据。这不就是想操弄成一个所谓原告证据不足的判决吗?还有奇迹发生吗?我期盼三中全会《决定》执行监督组监督到郑州中院,就一定会有奇迹发生了!让我们共同期盼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