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通报很长,但感觉有关键信息缺失跟不专业的地方。
第一,党某某的伤到底有多重?
法院采信的是交警部门的认定与被告的答辩意见,这个我就无法理解了,伤情不应该由医院或相关机构来认定么?交警只能定责吧,什么时候能认定伤势了,而且交警也不具备认定伤势的技能吧。通报中提到住院29天,实际住院15天,这个伤只怕不算轻。
第二,党某某有14天未实际住院且开药少的原因是什么?
我认为可能有3个原因,一是党某某没钱了,既然都打官司了,司机跟保险肯定没垫付,前期是党某某自己花钱住院,院住不起了,药也买不起了,只能出院,少开点药。二是党某某想多搞点赔偿,就在医院多挂14天的床。三是可能有住29天院的必要,但党某某觉得医院住着没家里舒服,就有14天在医院挂床,实际住家里了。当然这只是我的猜测,实际情况找医院调查就很清楚了。
第三,党某某因为这次车祸实际损失有多大
党某某提出的一万八是肯定大于他的实际损失的,懂的都懂。个人觉得一般像这种事故的赔偿金额应稍大于实际损失。比如他实际的损失是一万五六,要求个一万八并不过分,但如果实际损失只有三五千,要求一万八就有点过了。法院应该是把好这个关,作为专门判这种案件的法官,这里面的门道应该很清楚。
第四,这个通报由法院来发是否合理
案发时间是7号,通报时间是12号,效率很高,问题是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刑事案件应该是先由公安机关侦查,再由公安提交检察院,最后再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诉讼。有人命的案件这个流程的时间肯定是比较长的,才5天时间,法院就把事情搞清楚了,这个案件难道是法院直接侦查的?这可不合规矩。万一这里面有什么法院不知道的隐情,出现什么反转,就有点尴尬了。
第五,王佳佳法官获得很多荣誉跟这个案件有关吗?有必要在通报上体现吗?难道获得过荣誉的法官就一定不会错判案件吗?人家祁厅长还是缉毒英雄呢,结果呢?
最后,个人觉得从党某某的角度分析,如果他只是少赚9000块,他应该不会去杀人,但如果谁让他亏了几千块,那他就有杀人的理由了。当然事情的真相如何,目前还不好下定论,希望能真正的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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