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协会 24-08-15 16:04
微博认证:中国消费者协会官方微博

为了加强普法宣传,中消协每月15日对与消费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普及和重点内容的解读。本期选择了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请律师来为广大消费者就其中第二章第九条、第十条进行解读,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新《条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东屏律师为《消保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解读:

中消协律师团成员、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东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或者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做到价签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标识清晰醒目。

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知情权的客体广泛包括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产地、用途、性能等各方面的信息。为此,《消保条例》第十条强调了经营者应以价目齐全、真实准确且清晰醒目的方式提供价格信息的义务;此外,针对月度会员费或包月支付服务费用的互联网消费场景,该条款还特别规定了经营者应对在自动展期、自动续费之前,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为此,有如下两方面问题需要进一步澄清:

首先,关于经营者应提前多久告知消费者的问题。对此,《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有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

其次,关于何为显著方式的问题,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谢同春与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78870号,2023.01.17 裁判]中作出了一定程度的说明。该案涉及消费者因自动续费与互联网服务提供方发生的合同纠纷,其中被告作为服务提供者在自动展期和自动续费前,仅以站内信的方式向原告告知相关信息。法院经审查认为,如经营者仅采用站内信方式提醒,消费者需要打开涉案APP,履行超出一般理性人注意义务进行检索方可得知有关自动续费的相关信息,因此认定该通知方式不满足“显著方式”之要求。由此可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告知方式通常包括短信提醒、电话提醒等,但一般不包括APP内的消息通知。

最后,从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来看,消费者如果遇到上述情形,可以收集证据向所在地消协组织或者有关政府部门提出举报。一经查实,相关经营者可能面临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 http://t.cn/A68F1qgP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