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和“离婚”的逻辑很简单。
“两个人能过到一起”是结婚的前提,“两个人过不到一起”是离婚的前提。
“两个人能过到一起”需要双方确认。而只要有一方认为和另一方过不到一起,“两个人过不到一起”就自动成立。
所以,结婚需要两个人同意,离婚只需要一个人申请。
最近,《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结婚不用户口本”等便利化措施的巨大幌子下,进一步明确了民法典“30日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即可撤回离婚申请”、“冷静期满后必须双方亲自到场才发离婚证”的规定。
一方面完善结婚权,一方面削弱离婚权。
不要再说法律为个人权利保驾护航,它更关心某些功利化的社会目标能否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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