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驻华大使馆 24-08-22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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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基本法》颁布75周年# 第12条:
在一个符合个人的能力和兴趣,并且能够自由选择的职业中工作,这听起来很不错吧?我们也这样认为——这种权利在《基本法》第12条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在纳粹统治时期,职业和岗位选择受到了严格控制,且常常是基于意识形态的限制。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再次发生,职业自由被纳入了《基本法》。由于教育是职业道路上的重要环节,因此选择教育的自由也受到保护。

但是,能否凭借《基本法》第12条的规定,一定要求学习医学,并坚决要成为医生呢?事情没有那么简单。尽管凭借相应的学历,个人在选择教育的自由下,确实有权利去上大学,但国家没有义务无限量地提供所有学科的学位。同时,国家有责任保护公共利益,如公众健康和安全。

因此,由于资源有限的,所以大学对某些专业的招生设置限制也是被允许的,就像某些职业需要特定资格一样。只有通过相应考试的人才能够从事医生职业。

除了选择教育、职业和工作地点的自由外,《基本法》第12条还包含了禁止强迫劳动和强制工作的规定。一些人可能会问:那么,兵役义务怎么算呢?我们将在下周对此进行更详细的探讨!

《基本法》第12条为个人自我实现和经济自由提供了重要保障。通过赋予每个人选择符合自己能力和兴趣的职业的权利,它还促进了德国经济的创新和竞争力。

《基本法》第12条:

(1)所有德国人有权自由选择职业、工作地点和教育机构。职业活动可以通过法律或根据法律的规定加以规制。
(2)除一般传统的、针对所有人员的公共服务义务之外,任何人不得受迫从事一定的劳动。
(3)强制劳动仅在法院判决剥夺自由的情况下才允许。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