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困难全员降薪被起诉补发#,法院:驳回!】8月21日,据工人日报报道:近日,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汤某是某建筑公司老员工,岗位是安全员,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经营变化或工作需要对其工作岗位、薪酬待遇等进行调整。后因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该建筑公司决定实行“全员降薪”,并通过办公系统向包括汤某在内的全体员工发出《关于降低薪酬共度时艰的通知》。通知落地执行后,汤某的月工资从10200元降至8500元,5个月的工资收入累计少了8500元。汤某认为“全员降薪”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按原标准补发未果,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补发工资8500元。九龙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因经营严重困难进行“全员降薪”,降薪方案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和通过,降薪幅度也在合理范围内,不至于严重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也不违反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符合企业用工自主权的法律规定。故法院对被告的降薪行为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按原标准补发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现判决已经生效。@九派新闻 http://t.cn/A6R4Lskj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