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是否应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破除人工智能成为法律主体的臆想】#学术贵在争鸣# 武汉大学网络治理研究院副院长袁康: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并非仅仅对技术进步的简单回应,其涉及深刻的法律、伦理和社会秩序问题。法律因时而变固然是制度进化的内在要求,但确保法制的稳定和可预期、维护伦理秩序应当是法制变革的底线。一旦人工智能取得法律主体地位,势必会导致现有法律秩序和伦理秩序所根植的社会关系结构发生变化,人工智能作为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既有主体并列的新兴主体,其主张权利或承担义务与责任,都会造成对现有秩序的冲击。
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使得当前社会不得不认真审视人工智能的角色和地位。人工智能作为一种工具,其作用在于辅助和增强人类能力,而不是取代或成为法律和道德主体。法律回应人工智能革命,不应被科幻主义的盲目和狂热所遮蔽,沉溺于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臆想,而是应当回归科学主义的理性与客观,将人工智能作为一种工具客体予以有效法律规制,在促进其服务人类社会发展的同时保持对技术的审慎和警惕,以确保技术的安全和有效应用。http://t.cn/A6RbWNR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