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到了一个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书,很遗憾仲裁委驳回了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加班工资、年终绩效考核工资、2023年12月的工资罚款】。我从来不惧怕说自己的败诉案件,因为我也不是100%胜诉而且这个案件还没有结束;直面自己的败诉案件没有什么可耻的,能够使我更加强大。
其中,关于加班工资,仲裁委认为应当适用一年的一般仲裁时效,且申请人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加班出于被申请人的安排、得到被申请人的确认,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加班,不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但我并不认可仲裁委的理由,其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90号)中“案例10.加班费的仲裁时效应当如何认定”,即已经说明加班费的仲裁时效应当适用特殊仲裁时效的规定;其二延时工作补贴登记表是由申请人按月统计后发送给被申请人确认,且申请人每月工资中有相应金额的延时补贴,延时补贴不论申请人加班时长每月最多发放1200元,可以反证存在加班的事实和情况。
当然本案还存在两个问题:作为销售人员,收入主要是通过销售业绩体现,提成工资所依据的销售额和相应工作发生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此时加班工资是否通过销售提成的方式体现在其工资收入中而不再支持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制定加班审批制度,虽然劳动者加班未经审批、但确为加班,此时单纯加班审批制度是否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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