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谢通祥律师
24-08-25 07:38 微博认证: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死刑复核网首席律师

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主任谢通祥、谢修志律师解析:什么情况可能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例如,为了提高购进设备价值以显示公司业务情况,而不是为了抵扣税款,且没有要抵扣联,国家税款不会因其行为而受损失,不具有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无逃骗税的故意,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虽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与实际交易行为不符,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偷逃国家税款目的,而是为了促成相关业务,且如实向国家上缴了增值税和相关费用,客观上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具备骗取增值税税款之目的:如用票单位均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申报抵扣税款资格,被告人让他人为自己或者为他人开具的虚假发票均无法被用于抵扣税款,仅持有冲减营业额从而偷逃税款的故意。不足以证实所抵扣的增值税专用(销项)发票中包含有因存在真实交易而应当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例如,虽有虚开的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但之前存在因没有实际发生商品流转、没有产生真实商品增值而无需缴纳增值税的大量销项发票,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获取的虚开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是为了抵扣这些销项发票的可能,也不足以证实所抵扣的增值税专用(销项)发票中包含有因存在真实交易而应当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未能证明行为人起到了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或者是具体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部分证据没有排除合理怀疑,尚未形成证据链。交易双方有长期业务往来,无其他证据证实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发生真实交易。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具体情况可能较为复杂。2024 年 3 月 18 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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