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俐俐,实名控告#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 的宋东来,#上海二中院# 的郭伟清、姚敏、李伊红等法官 在民初1733号、民终9173号中 枉法裁判 帮 把我膝盖过度治疗且做残的第十医院逃脱了 本应该承担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法官先是程序违法 故意不安排当庭质证、不调查、
后甚至直接隐匿毁弃了我8项书面质证意见和证据(不记录在《判决书》上),包括但不限于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 没有做过知情告知;
十院承认了偷摸变更了手术内容,手术记录造假等,
病历上能显示——我挂了程飚的专家号,十院却让没有手术资格的学生给我手术,这侵害了我的知情选择权、违反了首诊负责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和《关节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中医师的要求,
法官还无视我交的证据材料:十院做没有经过登记注册本不能开展的手术 这违反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23条、第34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5条、第27条,符合刑法第335条和公通字(2008)36号文的第56条的医疗事故罪!
还无视十院多次隐匿病历、十院多处病历造假、十院伪造我签名、
医生承认了病历都全不是医生书写和签名的证据(我挂号的程飚医生,并没有参与诊疗),
无视卫健委已经认定了“十院伪造病历资料”的铁证,
法官颠倒黑白不仅不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先将案件移送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还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59条等
避重就轻认定“十院仅是病历书写不规范”后又颠倒黑白认定“医生病历书写问题不算诊疗行为、所以不是过错,不拿假病历错误的去做医学会鉴定,就举证不能驳回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