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林摭谈# 德国法律太先进了。
德国《联邦排放控制法》(BImSchG)第22条1a款规定:
Geräuscheinwirkungen, die von Kindertageseinrichtungen, Kinderspielplätzen und ähnlichen Einrichtungen wie beispielsweise Ballspielplätzen durch Kinder hervorgerufen werden, sind im Regelfall keine schädliche Umwelteinwirkung. Bei der Beurteilung der Geräuscheinwirkungen dürfen Immissionsgrenz- und -richtwerte nicht herangezogen werden.
以下为机翻:
由托儿所、儿童游乐场和类似设施(例如球场)中的儿童产生的噪音影响通常不构成有害的环境影响。在评估噪音影响时,不得采用排放限值和指导值。
同样的,该项法律第47a条还规定了需要控制的噪音范围:
该法律的这一部分适用于人们接触到的环境噪声,特别是在建筑区、公园或大都市的其他安静区域、乡村安静区域、学校建筑、医院和其他安静区域附近。噪声敏感建筑物和区域。它不适用于受影响人本人或公寓内活动引起的噪音、邻里噪音、工作场所噪音、交通工具噪音或军事地区军事活动造成的噪音。
47b条还表示:
“环境噪声”是指由人类活动引起的令人烦恼或损害健康的室外声音,包括运输工具、道路交通、铁路交通、空中交通和工业活动区域发出的噪声。
总而言之一句话:在德国法律框架下,儿童噪音不属于环境噪音,而应当归于自然噪音,不能对其加以限制,难受就得忍着。
发布于 江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