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都酱呀 24-08-29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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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日刚出来的新闻中,SM公司回应说公司本身和文泰一是在8月中旬才知道这件事的
而韩国警察局回应:今年6月接到受害人报案后,泰一发生了性犯罪事件。 因为目前受害者处于特定状态,所以查明嫌疑也是公布嫌疑事实,所以不能公开事件的进展情况。
而韩国的被害人特定性大概是什么意思呢?

我在韩国的法条中寻找,关于受害者特定性多存在于名誉损毁问题上,在韩国的刑法中,名誉毁损罪和侮辱罪在达到名誉毁损及侮辱对象是特定人的程度时,可以追究其罪责。 即使没有直接提到被害者的实名,也要通过犯人表现出来的整体内容来指定被害者是谁,其他人也要知道犯人毁损了谁的名誉、侮辱了谁。 这被称为受害者特定性。

在韩国2002年编号다50213大法院判决中,可以看到,除了个人的名誉损毁还包括媒体记者的报道暴露问题
判决参考第四条: 媒体报道的目的不是以他人嫌疑事实的报道为重点,但如果报道内容属于名誉损害,是否因媒体名誉损害而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积极)。

判决要旨第三条:如果报道内容涉及正在进行调查的嫌疑事实,作为普通读者来说,不仅无法确认报道的嫌疑事实是否属实,而且基于媒体机构的权威和对其的信任,具有将报道内容原封不动地接受为事实的倾向,而且由于新闻报道所具有的广泛而迅速的传播力,仅凭事后更正报道或反驳报道等措施的受害救济,实际上无法期待充分的恢复名誉,因此无论报道内容是否真实、仅凭这种报道本身就足以使嫌疑人、受害者或其周边人物遭受损失的严重性。

我个人的理解也就是目前警方对于受害者身份出于保护阶段,媒体等就算报道内容,也不能在非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详细报道,或写一些映射被害人身份的消息
参考之前讲过的姜志燮案中,公司故意放出受害者身份信息,引导粉丝进行网暴,同时过度揣测受害者,这也是对于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发布于 韩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