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房维修基金具体规定出来了。
根据《规定》,小区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30%的,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采取一次性或分期方式再次筹集维修资金。
《规定》明确,业主大会可以决定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直接使用维修资金的金额,直接授权的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应由业主委员会和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每半年向业主公布。
根据住建部相关司局的说法,房屋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和公共账户两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就是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按现行规定执行。公共账户按照“取之于房、用之于房”“不增加个人负担、不减损个人权益”的原则,由政府负责建立,不需要居民额外缴费,不会增加个人负担。
而所谓试点,就是试一试,看看反应。可行的保留,不可行的剔除或完善。目前只有上海出台了,剩下几座城市还在研究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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