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 24-08-31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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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骑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三次以上或被扣车#【广州拟立法规定:骑“电鸡”交通违法三次以上或被扣车!】骑“电鸡”交通违规怎么管?广州拟立法明确!8月30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公示了《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八章55条,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登记、牌证管理、道路通行、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违法责任等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目前,市民骑“电鸡”交通违规现象频出,成为城市治理的难题。《征求意见稿》对此进行了相关规定。

在限制、禁止通行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电动自行车全天禁止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内环路及其放射线、过江隧道、人行道,未设置独立非机动车道的路肩、桥梁、隧道、高架路、立交桥以及其他禁止通行的道路行驶。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电动自行车限制、禁止通行的道路作出规定。

电动自行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所有人、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通知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相关违法行为的信用处罚和法律责任。其中提到,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一年内有闯红灯、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受到十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的规定,将相关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将相关违法信息通知其所在单位。

同时,《征求意见稿》指出,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制定在道路两侧设置电动自行车临时停放区的技术导则,明确布局原则、设置条件和设施要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技术导则,在辖区内的道路两侧划设、调整临时停放区,引导驾驶人有序停放。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临时停放区内规范停放,不得在临时停放区外的道路停放。在临时停放区外的人行道停放电动自行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在车行道停放电动自行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记者 柳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