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枝辉律师 24-09-01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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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执行唯一住房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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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或刑事案件执行,比如本案罚金刑缴纳,有关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如何执行,是司法实践中一个典型疑难话题。

执行比例原则在唯一住房问题上,依次分割为适当性、必要性、衡量性。

适当性是执行目的实现问题,如果拍卖唯一住房,难以达到执行目的,原因在于共同房产或抵押房产,分割或涤除权利负担后所余部分,还要刨除按揭未还部分,扣除安置被执行人的临时周转资金安排,所剩无几的话,就无法称得上执行的“适当性”。

可以达到执行目的的话,下一步考虑必要性:有无其他可替代方案,比如分期,比如其他执行担保方案。如果没有可提代方案,最后是利益衡量,比起民事或刑事罚金刑的执行,还有较之更重大、更有意义的权利存在,如生存权、居住权、安宁权、受教育权等,此时,经济物质利益就有必要让步于该等权利。

有恒产者有恒心。人性化司法,不会逼人上梁山,但若被执行人欠钱不还,还花天酒地,满足生存之外还有其他非必要支出花销,民事及行政、刑事上都会有很多措施来追究责任。所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就像唯一住房,因各种因素考量无法执行,也只是暂时,除非被执行人就这样贫穷苟且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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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