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跃法学 24-09-01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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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的备考特写##宪法与行政法#
今天导读的论文是王锴老师的《论行政事实行为的界定》📃

通过对行政事实行为的发源地———德国法的考察,发现行政事实行为并非不产生法律效果,而是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也就是说,行政事实行为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这并非行政机关的意图所致。直接产生事实效果才是行政事实行为的特征。

本文与行政行为的要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和行政强制等行为属性的知识点密切相关,大家要仔细阅读。

在阅读过程中可以思考以下几个问题:
1⃣️应当如何理解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和民法上的意思表示有何不同;
2⃣️行政事实行为的定义是什么;
3⃣️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发布于 内蒙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