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枝辉律师 24-09-03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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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实际施工人可排除对承包人工程款的代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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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有个同行问我:《民法典》之后,是否倾向于认定实际施工人不享有优先权了?他发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其中有个标题是“实际施工人不应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为“如果赋予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会导致对其违法行为客观上予以鼓励的现象”。

但该理解与适用一句我不太懂:“依据本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与工程价款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而提起代位权诉讼……‘从权利’解释为不包括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更符合《民法典》《建筑法》体现的国家对建筑业加强管理的立法意图。”

我的理解,该理解与适用未否定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向其直接前手主张工程价款的诉权,并认为作为一般原则,附加了直接起诉发包人时,必须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且受限于未支付的工程价款。

所以,实际施工人依然可向承包人及/或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作为此项权利基础的延伸,案外人基于承包人对发包人此债权的代位执行,作为实际施工人提出异议,因其实体权益存在,故可排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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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