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太律师 24-09-03 08:48
微博认证: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最高法案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判观点

凤妖灵

二:用于共同生产、生活

1:借款用于购买共同房产,系用于共同生活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7785号

根据黄某芬提供的黄某菁、王某华的银行流水,结合《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泉州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泉州国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基本登记信息等证据,可以证明案涉借款系用于购买店面、支付购房款等,且2013年7月5日的120万元借款直接转入魏某宏的账户,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债权人黄某芬完成了关于案涉借款系用于魏某宏、黄某菁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的举证责任,魏某宏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适用法律正确

2:一方经营的债务,配偶知情且同意共同承担,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597号

关于尚欠货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陈某勋与胡某媛于2005年8月29日在武汉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亨迪公司持有权利人为胡某媛的房地产证原件。胡某媛并未就亨迪公司为何持有房地产证原件作出合理解释,亦未举证证明亨迪公司虽持有房地产证原件、但胡某媛曾作出不承担尚欠货款的意思表示。二审判决认为,亨迪公司持有房地产证原件,应视为胡某媛对陈某勋的案涉债务知情且愿意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并无明显不当。

3:一人公司的股东及配偶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公司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168号

本案中,成虎公司系罗某虎一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张某玉作为罗某虎配偶担任公司监事,且2017年至2018年,成虎公司转入张某玉个人账户7995017元,张某玉转出至成虎公司账户4702240元。可见,张某玉实际参与了成虎公司的经营管理,其财产与成虎公司财产亦发生明显的混同。张某平再审主张成虎公司系“典型的夫妻店”,案涉债务系罗某虎、张某玉夫妻共同债务,有基本的事实依据。在罗某虎依法应对成虎公司欠付张某平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基于前述事实认定张某玉亦应与罗某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符合原《夫妻债务的解释》(2018年施行)第三条的规定,亦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诉累,便于一次性化解矛盾纠纷;二审判决改判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4:共同经营小贷公司,离婚前夫妻之间有大额转账,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

案号:(2022)最高法民申425号

原审查明,鲁某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案涉债务金额大,笔数多,时间跨度长,刘某和鲁某斌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巨额资产,且刘某自认之前与鲁某斌共同经营小贷公司。根据已生效的(2019)云05民终873号民事案件中所涉鲁某斌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可知,鲁某斌自2017年2月21日至离婚前(2018年9月19日鲁某斌、刘某离婚)分多笔向刘某转款500多万元,本案刘某对鲁某斌该段时期为何转款给她及款项的性质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依据《夫妻债务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原审认定案涉债务为鲁某斌与刘某夫妻共同债务,由刘某与鲁某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不缺乏依据,适用法律也无不当。

5:刑事案件认定嫌疑人将骗取的财产用于家庭开支,配偶及家庭因该行为享有利益,民事案件中,可以据此认定此侵权之债归属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林某标将骗取的资金转走或提现或用于购买房产,同时用于林某标与杨某芝在香港的日常开销以及小孩的学杂费等,至案发之日仍拒不退还,该事实已为生效刑事裁判所确认,证明林某标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原审依据该事实对林某标基于合同诈骗产生的侵权之债属于林某标与杨某芝的夫妻共同债务予以佐证,并无不当。

发布于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