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近二年,经过执行异议裁定、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得到终审裁定,最终法院采纳了本代理人的所有代理意见,追加某某公司在转让股权前后的所有股东为被执行人,这在新公司法施行前,实属不易。在新公司法实施前,对于股东未足额出资、加速到期、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滥用法人人格逃避债务等情形在司法解释或者会议纪要中有所体现,但规定并不明确具体,而新公司法对上述情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加强了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其利益保障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实践中很多公司完全是逃避债务的工具,如本案中的某某公司,逃避债务的手段无所不用其极。我和委托人维权的艰难程度可想而知,同时司法资源也造成大量的不必要的耗费。而新公司法的大多修订对真正守法经营的公司并不见得会造成限制和影响。因此,对新公司法的相关修订我一直以来持支持态度。
但愿接下来的执行工作能快速顺利进行!不再横生枝节[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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