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警方通报王某驾车逆行殴打他人案# 关于通报的解读,作为汽车博主恰巧大学主修的法学专业,我觉得有两点值得商榷:
1,就是王某堵车期间逆行,和逆行超车概念不一样。有的道路中间是虚线,允许短暂逆行借道超车,而王某在堵车期间逆行,属于不遵守交通法规,扰乱交通秩序,制造交通隐患,实打实的违法行为。
而王某遇到前方正向行驶的车辆开始准备 加塞 的行为,通告里解读为“并向顺行车道”这是第一点不妥。王某倒车,林某润持续向前跟进没有任何问题,责任全在逆行方,让你是人情,不让是公道。
通告里说因林某润车辆与王某间距过近,王某无法加塞成功导致和大巴剐蹭,这是第二点不妥,因为林某润没有任何过错。
2,王某和大巴车发生剐蹭后变得恼火开始发泄情绪,辱骂,殴打林某润是否适用寻衅滋事罪? 我觉得符合,此案当以寻衅滋事罪论处。通告里说该案系行车纠纷引发,不符合寻衅滋事的行为构成要件,不能同意。举个例子,某人入室盗窃,得逞后发现女主人十分漂亮,遂起意强奸,最后以什么罪论处呢? 总不能以盗窃罪论处吧。
打人事件的确因为行车纠纷引起,但王某经路人多次劝阻,也要执意殴打他人,甚至拉开车门进入林某润车内辱骂殴打,情节恶劣,且因为处于堵车场景内,多人围观,可以认定为公共场所。
另外王某辱骂打人的行为纯属发泄情绪,因为她逆行都不觉得有错,反而觉得林某润的正常行车干扰了他加塞导致发生剐蹭,明明是自己的问题转而迁怒于林某润,持续辱骂,殴打他人,主观恶意明显。 这就不是行车纠纷的问题了,所以我觉得适用寻衅滋事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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