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门口校车撞人事故,已致11人死亡,其中5名还是孩子,实在是令人痛心。
目前司机已被特警带走,事故原因尚在调查。
那么视其主观意图不同,司机责任要分三种情况讨论:故意,过失,意外。
如果是故意,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看有人说如果是想冲撞特定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这种认识是不准确的。
作为一个理智健全的成年人,应该清楚驾车冲撞人群的后果。即便其目标是某个特定人,但其行为客观上给不特定的多数人制造了危害生命健康的风险,且应该预见到这一点,那么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应当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造成11人死亡后果,毫无疑问会被判处死刑。
如果主观上是过失,那么涉嫌成立交通肇事罪。
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属于“特别恶劣情节”,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
当然,作为校车司机,对交通规则应该了然于心,驾驶技术也应当十分纯熟。要说主观上过失,我只能说证明难度极大。
那么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司机突发急病,导致车辆失控,这种司机主观上没有过错,只能成立意外事件,没有刑事责任。同时,司机驾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所属的校车运营公司,应当对伤亡的学生和家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了解,司机所属的公司今年3月份才新增了校车运营业务,涉及多个司法案件,且案由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那么这样事故频发的公司,是否有资格进入校园?相关服务的采购人员是否尽到了审核把关义务?这是司机责任外,另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周兆成律师[超话]##律师说法##山东泰安交通事故致11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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