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4-09-04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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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办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未告知劳动者补缴案件受理费,导致原仲裁裁决生效而被劳动者索赔,生效判决要求律师事务所赔偿劳动者147万余元并退还15000元律师费。

一、生效判决以劳动者仲裁的请求金额减去仲裁支持的金额作为律师事务所赔偿的金额,是否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相当的合理性?

生效判决认为:律师事务所在收到补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缴费期间内告知劳动者缴费,导致诉讼案件因未及时缴费而被裁定按撤诉处理,原仲裁裁决生效;在此过程中,律师事务所未尽到报告义务,构成违约。律师事务所的违约行为导致劳动者丧失了在诉讼案件中主张相应权利的机会,此直接影响劳动者的相关诉权和潜在的实体权益,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当事人的履约情况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认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劳动者赔偿损失1474487.88元(销售业绩提成奖金1445596.55元+经济补偿金125671.5 元-仲裁委支持和强制执行的金额96780.17 元)。同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劳动者返还律师费 15000 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

个人对于生效判决部分认同、部分不认同:本案定为委托合同纠纷,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律师事务所未告知劳动者应当在指定期限内补缴案件受理费导致原仲裁裁决生效,律师事务所作为受托人对此毫无疑问的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但是,在确定损失金额时,损失金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生效判决直接以劳动者仲裁的请求金额减去仲裁支持的金额作为律师事务所赔偿的金额,显然是超过“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规则的涵盖范围,然而仲裁请求的虚高是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常见情况,且本案涉及接近145万的销售业绩提成【干过劳动争议的律师就知道提成的支持难度】,生效判决相当于预设劳动者提出的仲裁请求能够在诉讼中获得100%支持【只要诉讼就可以推翻仲裁】,据此博主不认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即博主认为: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应当全额赔偿】

二、身为执业律师,对于起诉期限、上诉期限、缴费期限、仲裁时效、诉讼时效等期限问题,必须无比重视。

在博主执业过程中,针对起诉期限、上诉期限、缴费期限等期限问题,博主都会作如下告知“XX,上午好/下午好。今天我们收到了XX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为XXX,请注意查收。上诉期为收到一审判决之日起计算十五天,若不服一审判决,需要在X年X月X日前向XX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将会生效,对方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我们在期满后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为避免给您的生活、工作带来不便,您应当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否则对方将申请强制执行)。”“XX,上午好/下午好。今天我们收到了XX法院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和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请在X年X月X日前,按照缴费通知书载明的开户人、开户行和银行账号缴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X元。若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将按照撤诉处理;缴费时请备注案号【X】,别多缴纳、别少缴、别缴错,缴费后把缴费凭证给我。谢谢。”【博主尤其关注起诉期限、上诉期限、缴费期限,会在期限内提醒当事人至少四次;当事人明确不起诉/不上诉/不缴费的,我也会在期限届满前和当事人再次确认,避免后面因是否起诉/是否上诉/是否缴费产生纠纷。就缴费而言,博主必须见到当事人的缴费凭证,一是怕当事人忽悠,二是方便换发票。】

三、提问:当事人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在按照撤诉处理之前,是否应当再通知当事人缴纳案件受理费?【有时间再写观点,一次通知 vs 两次通知】

四、提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决定、通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未缴纳案件受理费而按撤诉处理,原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据何在?当事人就同一事项是否可以再行起诉?【有时间再写分析,看似简单、实际上有点复杂】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