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朝统治早期,朝廷规定用粮食来呈交土地税,全国税额总数接近2950万石。这其中,有1200万石由地方政府支配,作为官俸、行政费、抚恤金养老金之类、赈济费、官府学校费和地方粮仓储存费。另外800万石,主要在华北征收,作为驻守西北前线军队的军粮。其余不到1000万石的税粮,供中央政府花费。在从这 1000 万石支出 120.8 万石给南京后,北京所得总数在820万石左右。——黄仁宇《明代的漕运》 http://t.cn/A6wE4h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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